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鼓励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品质量,维护会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和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快速、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菱镁行业生产菱镁制品使用的原材料实行定点生产供应。
第二条:菱镁制品原材料定点生产供应企业(下称“定点企业”)的审核、监督、检查、撤消以及相关证书的颁发、收缴等管理事项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负责。
第三条:定点企业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件、国家发改委[2005]40号令以及《菱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定点企业必须履行《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菱镁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菱镁制品原材料生产企业一经通过审核,即被确认为定点企业,列入定点企业名单。
第六条:列入定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属于行业内原材料优先采购的供应单位。
第七条:凡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原材料的采购均应使用定点企业产品。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原材料是指氯化镁、氧化镁、玻纤布等生产菱镁制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菱镁制品生产企业、原材料生产企业均应是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 定点企业的确定原则
第十条:定点企业的确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定点企业必须是中国境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二条:原材料产品的定点供应企业,其产品必须符合WB/T 1018—2002《菱镁制品工业用氯化镁》、WB/T 1019—2002《菱镁制品用氧化镁》、WB/T 1023—2005《菱镁胶凝材料改性剂》、WB/T 1036—2006《菱镁制品用玻璃纤维布》等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信誉良好,产品质量稳定,价格合理。
第三章 定点企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由原材料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菱镁行业原材料定点生产供应企业申请表》;
2、原材料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承诺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商标或产品商标(彩版);
5.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 由行业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检报告;
7. 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8、近两年经营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得到五家以上(或使用量5000吨以上)的菱镁制品生产使用企业的推荐,并出具的《菱镁制品原材料质量确认书》。
第十六条: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根据企业申请或要求,组织有关专家、专业委员会按照审核原则对企业的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申请企业通过评审合格后,列入定点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定点企业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颁发《菱镁制品原材料定点生产供应企业》证书和牌匾。同时将定点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联系方式等在《中国菱镁网》、《中国菱镁》杂志、《中国建材报》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经评审为定点企业的,应向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支付参加评审及媒体公示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对定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有权对定点企业的相关产品进行抽查和监督。一旦发现有虚假情况时,有权取消定点企业资格并在媒体进行曝光。同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行政的和经济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举报电话(010-68391482),受理用户对定点企业的监督和举报。协会将根据举报内容的情节情况,对定点企业进行警示、警告或给予取消定点供应企业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者提交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定点企业的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根据其经营状况、产品质量、用户反映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定点企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将取消定点企业资格:
1.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 产品质量达不到行业标准质量指标要求的;
3. 企业停止生产、歇业、倒闭的;
4. 六十日内连续两次被菱镁制品企业投诉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的;
5. 哄抬价格,或以不正当方式侵害其他企业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被取消定点企业名称的企业,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收回其《菱镁制品原材料定点生产供应企业》证书和牌匾,并在相关媒体上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