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4-05-29 10:27
     为维护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公平竞争,保障国内外广大消费者和协会各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一、制定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二、凡是菱镁行业协会的会员,都要遵守本《公约》,倡议本行业从业者自觉加入本《公约》。
  三、遵纪守法,以德兴业,建立和维护行业的公信声誉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产业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2.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3.倡导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
  4.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行业职业道德,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5.自觉遵守协会《章程》、严格履行会员义务。
  四、科学兴业,建立企业的产品质量信用
  1.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工艺规程,组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树立品牌意识,争创名牌产品,改善环境质量。
  2.保证用户合法利益,做好销售及相关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宗旨,树立用户至上的企业经营理念。
  3.节约资源、节约能源、不断创新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4.依靠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
  1.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业内其它企业利益。
  2.价格合理,不得采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的制品压价销售,不得以低于产品成本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相低于成本销售,杜绝恶性竞争,切实维护行业利益。
  3.在生产、销售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正当实现合法权益并安全履行合同义务,不违约。
  4.自觉遵守行规行约,保护和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商业保密信用
对客户或外商来图来样订货的产品,其材料、工艺、图纸、外观、价格等商业资料要为客户保密,禁止会员企业将该客户资料提供给第三方进行模仿加工或制假贩假。
  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物)等知识产权
  1.严禁协会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侵权行为。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时,应被侵权成员的要求,协会将依法援助,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2.对于协会成员的知识产权,禁止协会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以及未经许可的销售,亦禁止就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向国家重复申报。
  八、建立人才的有序流动机制
  1.企业之间不得恶意互挖人才,造成行业内不良的人才竞争。
  2.加强企业间人才信息的交流和合作。
  3.企业应加强自身的人才培训,以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4.通过行业协会,举办技术交流和相关的培训班,促进行业内人才素质的提高。
  5.通过行业协会,引进和推荐人才,并规范和遵守行业内职业道德,使行业人才达到合理使用和有序流动。
  九、团结合作,与时俱进
  1.业内同行优势互补,相互支持、互通有无,把竞争机制作为行业共同进步的动力。
  2.不断加强沟通,及时交流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3.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树立鲜明的企业精神,加强企业文明建设,展示积极的企业形象。
  4.协会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协商解决,或通过协会向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循章、依法处理。
  十、公约的执行
  1.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协会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和条款。
  3.协会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4.协会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
  5.协会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在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将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理,对有违犯相关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协会对侵犯协会成员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即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提请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7.协会对举报假冒、仿冒维权项目的企业或个人保密,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对举报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8.对违反《公约》的企业由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方案,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予以制裁。
  十一、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十二、本《公约》适合本协会全体会员。
  十三、本《公约》经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为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