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灼烧失量
按 GB5069.1 进行。
5.6 细度
按 GB/T1345 进行。
5.7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5.7.1 材料
5.7.1.1 轻烧氧化镁:当试验轻烧氧化镁从取样至试验要保持 24h 以上时,应把它贮在基本装满和气密的容器里,这个容器应不与轻烧氧化镁起反应。
5.7.1.2
氯化镁:应符合 WB/T 1018 的质量要求。
5.7.1.3 水:仲裁试验或其他重要试验用蒸馏水,其余试验可用饮用水。
5.7.2 配比
轻烧氧化镁用量 500g 。
氯化镁和拌合用水量按 MgO 、 MgCL 和 H20 的物质的量之比 5:1:13 计算。计算时 MgO 应以轻烧氧化镁的活性 MgO 含量为准。
5.7.3 净浆拌制
按 GB/T 1346 进行。拌和前必须将氯化镁溶解在拌合用水中配制成 MgCl2 溶液。
5.7.4 养护
在温度 20 ℃± 2 ℃,相对湿度 (70 ±5)% 的条件下养护。
5.7.5 凝结时间的测定
按 GB/T 1346 进行。
5.7.6 安定性的测定
按 GB/T 1346 进行。试饼养护 (24 ±2) h 脱去玻璃板,继续养护至 7d 龄期时用肉眼观察元裂纹,用钢尺检测无弯曲,判定安定性合格。
5.8 强度
5.8.1 材料
轻烧氧化镁、氯化镁和水同本标准第 5.7.1.1 、 5.7.1.2 和 5.7.1.3 条。
标准砂应符合 GB/T 17671 第 11 章的质量要求。
5.8.2 MgCl2 溶液的配制
应将氯化镁溶解在水中配制成密度为 1.2kg/L 的溶液。
5.8.3 试件的制备
5.8.3.1 配比 :一锅胶砂成型三条试件,每锅胶砂需称量的材料及用量如下:
轻烧氧化镁:(450 ± 2)g;
标准砂:(1350 ± 5)g;
MgCl2 溶液:(225 ± 1)mL 。
5.8.3.2
试件成型:按 GB/T17671 进行 , 成型 40mm×40mm×160mm 试件 2 组。
5.8.3.3 试件养护:在温度 20 ℃± 2 ℃,相对湿度 (70 ± 5)% 的条件下养护 ld 后脱模,并在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试验龄期。
5.8.3.4 强度试验: GB/T 7671 进行 3d 和 28d 抗折强度、抗压强度的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外观质量、 MgO 、游离 CaO 、活性 MgO 、灼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6.1.2 型式检验
6.1.2.1 型式检验的规定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厂投产及生产工艺有重大的改变时 ;
b 〉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正常生产情况下 , 每年进行一次 ;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咄要求时。
6.1.2.2 型式检验的项目
外观质量、 MgO 、游离 CaO 、活性 MgO 、灼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和强度。
6.2 编号及取样
轻烧氧化出厂前按同牌号、同级别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同牌号、同级别的产品以 100t 为一编号 , 不足 100t 而超过 50t 时 , 也可作为一个编号。 取样方法按 GB12573 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 , 可连续取 , 亦可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 ,总量至少为 12kg 。
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
6.3 出厂轻烧氧化
出厂轻烧氧化应保证出厂活性 MgO 含量,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6.4 产品验收
6.4.1废品
凡游离 CaO 、灼烧失量、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 , 均为废品。
6.4.2 不合格
凡外观、 MgO 、活性 MgO 、细度、凝结时间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级别的指 标时判为该牌号该等级不合格品 , 如符合下一牌号或等级 , 可以降级降等使用。
6.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当用户需要时 ,轻烧氧化厂应在产品发出之日起 7 天内寄发各项试验结果。
6.6 交货与验收
6.6.1 交货时轻烧氧化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 , 也可以轻烧氧化续厂同编号产品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式验收由供需双方商定 , 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6.6.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 , 供需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 GB12573 进行 , 取样数量为 2okg, 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供方保存 40 天 , 一份由需方按本标 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 40 天内 , 需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 而供方又有异议时 , 则双方应将供方保存的 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6.3 以轻烧氧化厂同编号产品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 , 在发货前或交货时由需方在同编号轻烧氧化中抽取试样 , 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 或委托供方在同编号轻烧氧化中抽取试样 , 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 , 需方对轻烧氧化镁量有疑问时 , 则由供需双方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7.1 包装
轻烧氧化用内衬塑料膜的编织袋包装。每袋净含量 5Okg, 且不得少于标志重量的 98%; 随机抽取 20 袋总重量不得少于 100Okg 。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上述原则规定。
7.2 标志
轻烧氧化镁包装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编号,牌号,级别 ,净含量 ,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 称与地址,执行标准号,生产年、月、日。包装袋两侧应采用黑色印刷产品名称和牌号级别。
7.3 运输与贮存
轻烧氧化镁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 ,不同牌号、级别产品应分别贮运 ,不得混杂。
附录 A
(范性附录)
新开发的活性 MgO 含量分析方法
A.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用于测定轻烧氧化的活性 MgO 含量的新开发的分析方法要求和启用程序。
A.2 新开发的活性 MgO 含量分析方法
系指新开发的化学分析方法。
A.3 新开发的活性 MgO 含量分析方法的评定依据
应同时与水合法进行比对试验,以水合法结果为基准,在本标准范围内其平均相对误差不得大于±3% 。
A.4 基本要求
启用新开发的活性 MgO 含量分析方法测定轻烧氧化的活性 MgO 含量时,必须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指定的科研机构充分试验和鉴定,证明它能准确测定出活性 MgO 含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或行业协会批准。应用后应定期与水合法进行比对试验。
A.5 审批新开发的活性 MgO 含量分析方法需提供的资料
A.5.1 新开发的活性 MgO 含量分析方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分析方法的原理、仪器、试剂、操作步骤、适应性、重复性、误差分析及与水合法的比对结果等试验研究。
A.5.2 新开发的活性 MgO 含量分析方法的试用总结报告。
A.5.3 新开发的活性 MgO 含量分析方法的操作规程及编制说明。